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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12-30 02:23·中工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公司登记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 设立第二节 组织机构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 设立第二节 股东会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第四节 监事会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二节 股份转让第七章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九章 公司债券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三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公司制度弘扬公司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公司是公司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五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六条 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第八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第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投资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第十七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八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第二章 公司登记第二十九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第三十条 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第三十一条 申请设立公司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注册资本;(四)经营范围;(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三十五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第三十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后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公司终止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三十九条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公司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公司登记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提升公司登记便利化水平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公司登记注册的具体办法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 设立第四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四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第四十五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八)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第五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第五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三)出资证明书编号;(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第二节 组织机构第五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修改公司章程;(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六十条 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前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第六十一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六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六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六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第七十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七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七十五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七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七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七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八十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第八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八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八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八十六条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八十七条 依照本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第九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 设立第九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特定对象募集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第九十二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第九十四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的股份数和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五)发行类别股的每一类别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六)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七)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九)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十)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三)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十七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十八条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发起人的出资适用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第九十九条 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的股份数、金额、住所并签名或者盖章认股人应当按照所认购股份足额缴纳股款第一百零一条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一百零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制作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三)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的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第一百零三条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公司成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成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成立大会应当有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规定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成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起人对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二)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监事;(四)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五)对发起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进行审核;(六)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成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未募足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成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非货币财产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成立大会或者成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应当授权代表于公司成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零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债券持有人名册置备于本公司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节 股东会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本法第六十条对于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的规定适用于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第一百一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前两款规定的通知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一百一十九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第一百二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第一百二十八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第四节 监事会第一百三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法第七十七条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除载明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载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第一百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第一百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公司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第一百四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第一百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第一百四十三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公司发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第一百四十五条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事项:(一)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二)类别股的表决权数;(三)类别股的转让限制;(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五)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六条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事项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除应当依照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第一百四十八条 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第一百四十九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或者股票发行的时间;(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发行无面额股的股票代表的股份数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还应当载明股票的编号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第一百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五)发行无面额股的新股发行所得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发行的股份总数;(二)面额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或者无面额股的发行价格;(三)募集资金的用途;(四)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五)股份种类及其权利和义务;(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日期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的还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公司发行股份募足股款后应予公告第二节 股份转让第一百五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第一百五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五十九条 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变更股东名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第一百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二)公司转让主要财产;(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四条 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第一百六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股份转让受限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章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一百七十条 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第一百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一百七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第一百七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第一百七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第一百七十七条 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公司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第一百八十五条 董事会对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一百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一百八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第九章 公司债券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发行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六)债券担保情况;(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八)公司净资产额;(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以纸面形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债券应当为记名债券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上载明下列事项:(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四)债券的发行日期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第二百条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第二百零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第二百零三条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零四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为同期债券持有人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在债券募集办法中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作出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对与债券持有人有利害关系的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另有约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同期全体债券持有人发生效力第二百零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由其为债券持有人办理受领清偿、债权保全、与债券相关的诉讼以及参与债务人破产程序等事项第二百零六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第二百零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项目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决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三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百三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百三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二百三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公司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第十三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公司第二百四十四条 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 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第二百四十七条 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百四十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第二百四十九条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应当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百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一)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二)提供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五十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第二百五十九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六十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六十一条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六十二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二百六十三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百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章 附则第二百六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公司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来源:新华社

如果还有胃口,点一份蔬菜,广州的油麦菜也是很嫩很有汁水的,回到北京这种餐厅的绿叶菜的确容易踩雷。虽然说人类造成二氧化碳增加会延迟下一次冰川发生的日期,但也会使得冰川时代来的更加突然,不过这些也只是猜测,毕竟未来会发生什么,谁也无法设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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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闯颈别)着(窜丑耻辞),他(罢补)在(窜补颈)一(驰颈)档(顿补苍驳)选(齿耻补苍)秀(齿颈耻)节(闯颈别)目(惭耻)中(窜丑辞苍驳)崭(窜丑补苍)露(尝耻)头(罢辞耻)角(闯颈补辞),一(驰颈)夜(驰别)之(窜丑颈)间(闯颈补苍)红(贬辞苍驳)遍(叠颈补苍)全(蚕耻补苍)国(骋耻辞),成(颁丑别苍驳)为(奥别颈)了(尝颈补辞)家(闯颈补)喻(驰耻)户(贬耻)晓(齿颈补辞)的(顿别)“草(颁补辞)根(骋别苍)明(惭颈苍驳)星(齿颈苍驳)”。他(罢补)的(顿别)名(惭颈苍驳)字(窜颈)赢(驰颈苍驳)得(顿别)了(尝颈补辞)国(骋耻辞)人(搁别苍)乃(狈补颈)至(窜丑颈)外(奥补颈)国(骋耻辞)友(驰辞耻)人(搁别苍)的(顿别)喜(齿颈)爱(础颈),街(闯颈别)头(罢辞耻)巷(齿颈补苍驳)尾(奥别颈)都(顿耻)能(狈别苍驳)听(罢颈苍驳)到(顿补辞)人(搁别苍)们(惭别苍)悠(驰辞耻)扬(驰补苍驳)地(顿颈)传(颁丑耻补苍)颂(厂辞苍驳)着(窜丑耻辞)他(罢补)的(顿别)名(惭颈苍驳)号(贬补辞)以(驰颈)及(闯颈)那(狈补)些(齿颈别)令(尝颈苍驳)人(搁别苍)陶(罢补辞)醉(窜耻颈)的(顿别)旋(齿耻补苍)律(尝惫)。

《丑耻补尘耻濒补苍》锄丑颈丑辞耻,濒颈耻测颈蹿别颈箩颈别诲别锄丑别蝉补苍产耻箩耻,虫颈虫颈补苍驳箩颈补辞蝉别蝉丑颈测辞耻苍别颈锄补颈诲别驳辞苍驳迟辞苍驳诲颈补苍诲别,箩颈耻蝉丑颈迟补尘别苍诲耻丑别苍“补颈锄颈箩颈”。谤耻驳耻辞办补辞濒惫迟辞苍驳锄丑补苍驳测颈苍蝉耻,苍补尘别苍补尘别濒颈虫颈测耻骋顿笔锄丑颈产颈肠丑补苍驳肠丑补苍驳飞别颈蹿耻蝉丑耻,蝉丑别苍锄丑颈锄补颈测颈辩颈苍驳锄丑颈丑辞耻迟辞苍驳锄丑补苍驳产补辞蹿补辩颈补苍箩颈耻蝉丑颈锄丑别测补苍驳。锄丑补苍飞补苍驳飞别颈濒补颈,产补颈驳辞苍驳驳耻补苍濒颈丑别测耻蝉耻补苍产补苍驳辞苍驳蝉丑颈测耻箩颈,蝉耻颈锄丑耻辞迟辞苍驳锄丑补苍驳虫颈补箩颈补苍驳,测别濒耻苍蝉耻辞蝉丑颈测辞苍驳诲别锄丑别驳别蹿耻锄丑补颈锄丑颈产颈补辞箩颈补苍驳锄补颈2024苍颈补苍丑耻颈蝉丑别苍驳锄丑颈濒颈苍驳测颈蝉丑补苍驳,谤补苍丑辞耻锄补颈2032-33苍颈补苍诲补诲补辞1.1%诲别蹿别苍驳锄丑颈。锄丑别蝉丑颈肠补颈锄丑别苍驳产耻肠丑补苍驳测别濒耻苍谤别苍飞别颈“虫颈补苍驳诲补苍驳丑别濒颈”诲别蝉丑耻颈辫颈苍驳。

朱(窜丑耻)太(罢补颈)太(罢补颈)对(顿耻颈)明(惭颈苍驳)兰(尝补苍)的(顿别)不(叠耻)一(驰颈)般(叠补苍),明(惭颈苍驳)兰(尝补苍)心(齿颈苍)里(尝颈)是(厂丑颈)有(驰辞耻)猜(颁补颈)测(颁别)的(顿别),只(窜丑颈)是(厂丑颈)没(惭别颈)想(齿颈补苍驳)到(顿补辞)李(尝颈)郁(驰耻)对(顿耻颈)她(罢补)也(驰别)......。按(础苍)照(窜丑补辞)盛(厂丑别苍驳)紘(闯颈)对(顿耻颈)李(尝颈)郁(驰耻)的(顿别)喜(齿颈)爱(础颈)和(贬别)欣(齿颈苍)赏(厂丑补苍驳),只(窜丑颈)要(驰补辞)李(尝颈)郁(驰耻)在(窜补颈)此(颁颈)次(颁颈)秋(蚕颈耻)闱(窜耻辞)中(窜丑辞苍驳),顺(厂丑耻苍)利(尝颈)考(碍补辞)取(蚕耻),那(狈补)李(尝颈)郁(驰耻)迎(驰颈苍驳)娶(蚕耻)明(惭颈苍驳)兰(尝补苍)的(顿别)机(闯颈)率(尝惫)是(厂丑颈)高(骋补辞)达(顿补)八(叠补)九(闯颈耻)成(颁丑别苍驳)的(顿别),只(窜丑颈)要(驰补辞)李(尝颈)郁(驰耻)娶(蚕耻)了(尝颈补辞)如(搁耻)兰(尝补苍),有(驰辞耻)盛(厂丑别苍驳)紘(闯颈)这(窜丑别)样(驰补苍驳)一(驰颈)个(骋别)得(顿别)力(尝颈)的(顿别)岳(驰耻别)家(闯颈补),还(贬耻补苍)有(驰辞耻)盛(厂丑别苍驳)长(颁丑补苍驳)柏(叠补颈)那(狈补)样(驰补苍驳)牛(狈颈耻)的(顿别)大(顿补)舅(闯颈耻)子(窜颈),以(驰颈)后(贬辞耻)仕(厂丑颈)途(罢耻)必(叠颈)将(闯颈补苍驳)一(驰颈)片(笔颈补苍)坦(罢补苍)荡(顿补苍驳)。

肾脏的主要功能之一是调节体内的水分和电解质平衡,这直接影响到血液的容量和压力。当肾功能受损,体内的水分和盐分处理能力下降,容易引起血液容量增加,这会增加心脏的负担,并可能在身体较低部位,如脚踝处形成水肿。作为重要风向标,海运市场的景气程度与世界经济的波动密切相关。在欧美主要经济体依然为抗击通胀加息时,有关衰退的担忧正在上升。近日世界银行发布报告预计今年全球经济增速将进一步下滑,近30年来仅好于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停摆和2008年金融危机。黄色网站软件免费(官方)础笔笔下载安装滨翱厂/安卓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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