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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庭长楚云理应更加自信和开放而不是对同事的正常行为如此敏感
中车大同公司总经理付拥军说,“宁东号”氢动力机车通过对老旧内燃机车车体、转向架等部件进行改造修复,同时扩展配置,延长机车服务周期。这个人就是他的后妈,问起原因时她却解释家境贫寒,想孩子早点外出工作补贴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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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们不能遗忘朱令案?2023-12-23 15:33·济南时报-新黄河1994至1995年,清华大学女生朱令被人投入重金属铊盐而中毒。后因误诊,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终生残疾。朱令不仅失去了锦绣青春和远大前程,也不再拥有普通人的正常生活。但她从未被社会遗忘。每隔一段时间,其案情就会被重新提起。人们欣赏她的才华与美丽,痛心她的遭遇,更希望找出凶手,揭露真相。然而,此案令公众不解的是,无论警方、校方还是医方,似乎都在有意回避着一切细节、证据与责任。他们既不愿面对公众,也不愿面对朱令的家人。这使本来就不多的证据、证言、背景信息在各种渠道的各种方式传播中,越来越受到了各式各样的污染。朱令案由此就像一个黑匣子,被层出不穷的说法所裹挟,依旧扑朔迷离。某种意义上,朱令案更像是中国社会在信息不透明前提下,不断极端化繁衍的一个缩影,对其讨论与追问都失去了本应有的公共原则。一方面,一些人认为,案子破不了,必定有权力干预和见不得人的原因;而另一方面,社会越开放,核心信息却越封闭;利益越多元,推论也越独断;很多人都坚持怀疑,却不肯怀疑自己的怀疑。罪犯仿佛触手可及,真相却依旧遥远。面对这起至今疑点错综复杂的疑案,我们的职责是,经过努力,去尽量接触与辨识能辨识到的事实。在核心信息源一律封闭的前提下,我们当然不可能寻找到真相,但我们可以寻找到自己的信息链,以这些信息链丰富这个事件的记录。在我们自己寻找的信息链基础上,我们想讨论的是这桩疑案的公共责任问题——因为我们很少讨论自己对于社会所应有的责任。在我们看来,这责任应该由一个完整的体系构成:首先是质疑的权利,质疑是社会监督的基础,没有社会监督,公器就难有它应有的公信力。但质疑并非冷酷的定罪,质疑更不能发展为私刑。“疑罪从无”的原则可以避免更多的冤案,无论如何都比按可能性逻辑来定罪进步。现实中的无能为力,放大到网络上,自然会产生“可能性逻辑”下的论战与激愤。只是,可能性有千万种,而确定性只有一种。如果按照可能性逻辑来定罪,没有破不了的案子,只有想不到的罪名。正因为如此,“排除合理怀疑”才会成为最基本的刑事司法原则,要在可能性中得出唯一的确定性,唯有依靠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相互印证,形成闭合的证据链。蛛丝马迹:朱令案何以为悬案?(本文原载《三联生活周刊》2013年第20期封面故事《朱令案延伸的18年追问》)起点:立案时间朱令被确诊为铊中毒,在铊中毒专家陈震阳教授的记忆中是“1995年4月29日”,他在北京市职业病卫生防治所完成了这个检测。虽然时隔多年,陈震阳对于日期还是很笃定。铊检测并不是常规项目,陈震阳也是因为早年间有一个对于铊的研究项目,才购置了专门的设备。他说:“我们的课题从1983年做到1988年,做完就收摊了,课题组也散了,设备也封存了,我也不知道朱令的家人怎么会找到我,不过那些东西都还在,找出来就能用。”朱令青少年时期生活照警方正式介入,根据北京市警方的公开声明,是“1995年5月5日”,“清华大学保卫处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负责这个案子的是北京市公安局14处,后来改名为文保处大学一处,职能范围没有变,依旧是处理高校案件。陈震阳第一次见到14处的办案警察李树森是1995年5月,“过了‘五一’之后,具体记不清了。”他回忆说,李树森来到他的办公室,一开始就问他“跟朱令是什么关系,为什么会做这个检测”。问话的语气起初有些不客气,陈震阳说他还有些不太高兴,不过谈话进入对于铊的正题之后就好了。“他的态度很谦虚,对我说话也很尊重。”这是发生在中国高校里的第一起铊投毒案,也是有据可查的中国范围内的第一起铊投毒案。作为14处的警察,李树森和他的同事们办案必须从零开始。虽然本刊记者在2013年5月8日打通了李树森的电话,但他客气又坚定地拒绝了采访,不肯透露那年的任何细节。他说:“我只是个普通的民警,这个事情不能由我来发表意见。”陈震阳第二次见到李树森是两年后,1997年5月。这次也是李树森主动来找他,不过不再是请教铊的知识,而是希望他能“帮忙做一次检测,确认北大的一名学生是不是铊中毒”。陈震阳这才知道,继清华之后,北京大学也发生了一起铊投毒案。1997年5月18日下午,陈震阳到301医院参加了对北大学生小陆的会诊,当天17点30分,他对小陆样本的检测结果出来,确诊是铊中毒。这桩投毒案中有两名受害者,另一名受害者小江在中日友好医院救治,陈震阳没有参加他的诊治,也没有见过他,只是在5月19日检测过他的样本,同样是铊中毒。陈震阳对北大案件的参与也到此为止,办案警官李树森并没有给他透露更多案情。陈震阳能够确定的,是这起投毒案警方介入很早。5月17日小陆和小江分别到301医院和中日友好医院就诊,其中,投毒者王晓龙陪同受害者小江就诊时,对中日友好医院的医生承认了是自己投毒,医院的保卫处当即扣住了他,然后通知北大保卫处,北大方面把人领了回去,向警方报案。5月18日,14处的警察从北大带走了王晓龙。至于高校中的第三起铊投毒案,2007年6月中国矿业大学的案件,陈震阳并不清楚。他本来要在1995年5月正常退休,刚好朱令的检测找上门来,单位就让他把后续研究做完,延长了几个月才正式退休。1997年北大投毒案的时候,李树森再来找他求助,陈震阳觉得完全是因为朱令案的关系,虽然他退休了,还是被当成“铊方面的专家”。但是2007年这个案子,发生在中国矿业大学的徐州校区,接手的警察也不是李树森所在的北京市公安局14处,而是徐州市公安局。本刊记者寻访到了徐州警方的办案人员,他们与李树森的态度完全不同,对案件情况尽可能做了详细回忆,唯一的要求只是匿名。根据他们提供的材料,2007年6月1日,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的3名学生出现不适症状就诊,其中一名学生被家长接回石家庄诊治,6月10日在北京确诊为铊中毒,当晚徐州市公安局就接到报警,介入调查。从三起案件的反应速度比较,北大的案件最迅速也最特殊,因为投毒者自首了。其次是中国矿业大学的案件,受害者在出现异常第10天得到确诊,当天晚上就报了案。最令人扼腕的只有清华的朱令案,“1995年5月5日”这个报案时间,距离朱令确诊铊中毒时隔一周;距离朱令1995年3月3日身体突然不适、3月9日到协和就诊,时隔两个月;距离朱令1994年12月下旬第一次出现相应症状到同仁医院就诊,时隔近5个月。朱令的家庭生活情景之一:母亲在为其梳理头发,父亲在准备早餐(摄于2009年)陈震阳记得很清楚,李树森第一次来找他的时候,“问了很多问题”。“他想了解铊中毒到底是怎么回事,中毒的途径有哪些?要提取什么样的物证来化验?是饭碗、水杯还是别的?时间过了这么久,还能不能从物证上检测出来?”借助这些问题,可以尝试着来反推当年警察的办案思路:既然确诊是铊中毒,那么就要先找出中毒方式,才能确定是自杀、意外还投毒;要找出中毒方式,就必须了解铊的特性,铊是什么?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作用于人体?不同的途径如何通过物证来验证?铊是什么很容易回答,这是一种1861年发现的金属元素,符号是TI,英文名是Thallium。常以化合物的形态出现,属于高毒类物质。20世纪80年代以来,被广泛用于电子、军工、航天、化工、冶金、通讯、医学等领域,在工业上主要用于制造光电管、合金、低温温度计、颜料、染料、焰火等等。铊也广泛存在于铁、铝、铜、锌等矿石中,会在开采与冶炼过程中释放出来。铊中毒的途径要复杂许多,陈震阳记得,他当时很详细给李树森做了介绍,铊中毒一般有三种可能:“第一是通过呼吸系统,在高温或者密闭环境下吸入中毒;第二是通过体表接触,被皮肤吸收中毒;第三是通过消化系统,直接摄入中毒。”可是朱令具体是怎么中毒的,陈震阳并不能通过标本检测给李树森唯一笃定的答案,他只能用排除法形成一个推论,首先排除吸入中毒,“因为朱令不具备这样的中毒环境”;然后排除体表接触,“很早以前西方曾经把铊用在脱毛剂里,发现副作用之后迅速停止,朱令的生活中用不到这样的产物”。陈震阳记得李树森提出了一个假设,“他问我,如果雪花膏里含有铊,会不会通过涂抹导致中毒?”陈震阳给的答案是“可能性不大”,理由是“朱令的样本检测里,铊含量的浓度太高了,铊是可以通过人体的新陈代谢每天排出一部分的,朱令已经中毒那么久,还经过了几次换血,体内的铊浓度还那么高,不太可能是体表摄入”。因此,剩下最有可能的一条中毒路径,就是通过消化道直接摄入,“是吃进去的”。少女时期的朱令1997年5月北大的投毒案,李树森再次找到陈震阳的时候,没有再问过这些抽丝剥茧的问题,投毒者王晓龙自首,清晰详细交代了整个投毒过程。王晓龙的一审辩护律师马朗宁差不多都快忘了这个案子,他根据相关材料,才慢慢回想起来,告诉本刊记者:“庭审的时候,王晓龙对投毒过程的供述很详细。”按照王晓龙的庭审供述,他对小江和小陆两名同班同学的投毒过程并不一样,他的报复目标是小江,动机是复杂的同学感情,针对他一共投毒三次,分别是1997年4月30日早上、5月10日上午和5月15日上午;投毒方式都是把碾磨成粉末的硫酸亚铊偷偷下到小江的水杯里。在4月30日第一次投毒的时候,王晓龙为了观察铊盐的毒性,在自己的宿舍里找了一名实验对象小陆,因为小陆有每天冲奶粉的习惯,他的奶粉刚好也放在桌上,王晓龙就把更大剂量的硫酸亚铊粉末放到了这袋大约只剩1/4的奶粉里。经过警方的封存取证,在小江的水杯,检测到了铊的存在。北大的案子毕竟是例外,到了2007年中国矿业大学的案件,警方的调查其实面临着和朱令案一样的迷雾。参与办案的警察告诉本刊记者:“从石家庄得到铊中毒的消息之后,我们已经开始怀疑这可能是一起投毒案,只是需要寻找到毒源来确认案件的性质。现在还能在我的笔记本上找到当时确定的思路:寻找毒源,了解铊的性质,抢救药是普鲁士蓝,找化学专家、农业专家等,物证检验。”50名侦查人员兵分三路,一组赴北京、石家庄了解中毒者病情,并让他们回忆有可能下毒的人是谁;一组现场勘查,提取宿舍一切物品;一组把提取物连夜送到南京检测机构送检。“这个案子是在学校发生,比较敏感,我们接到消息赶到学校的时候已经是6月10日晚上了,那一夜我们都没有睡。当天晚上马上封存了学校食堂,把当天的饭菜、调料、碗筷、桌椅等300多样物品做了样本提取,连夜送到南京做检查,检测出结果随时通知指挥部。”“这些样本中并没有检查出有毒物质,我们很快把重点转移到宿舍,对宿舍同一楼层的其他同学提取了指甲、手的擦拭物等的样本,对于中毒宿舍的其他同学,要求学校安排其他宿舍,保护受害人宿舍的原状。”“你不知道毒源在什么地方,房间里面的东西非常多,水壶、饭盒、茶杯、衣服、挎包等能吃到能沾到的地方都做了样本提取,对所有物品做照相、固定、封存、取样,这个阶段宿舍的东西是别人不能动的,要做备检,因为样本取走一批,如果不够,还要再继续提取。”“当时和宿舍的同学谈话配合我们检查,让他们把抽屉柜子打开就不允许他们再继续动了,可以站在旁边看,但是不能拿走。”“我们是分片分段地提取,墙面上、地板上的附着物也要做提取,因为你鞋可能踩到了什么地方也会提供线索,是投毒还是污染等等,我们要考虑案件的性质。”“我们取证就几种方法,一个是抖,抖到物证袋里;还有一种是潮湿纱布擦拭,干的放在纸袋子里,湿的放在小器皿里,如果是作案当天取证,手上稍微有一点点我们也可以检测出来。”“现在还能想起来当时宿舍的摆设,外面一圈儿是床,中间是书桌,杯子和碗放在上面,男同学不是太讲究,杯子、饭盒也不是太干净。”——凡事皆有利弊,这种“不讲究”反倒替这桩投毒案固定了证据——“中毒最严重的一个同学的杯子里还有剩余的水,正是在这里检测到了铊,浓度比较高。”这是一个转折点,有了这个发现,徐州警方“才可以确认中国矿业大学案件的性质,这就是一起投毒案”。在北大的案子里,王晓龙并不希望小江真的出事,他在1997年5月16日发觉小江的发病征兆,5月17日主动打车送小江去医院,在出租车上甚至主动承认是自己投毒报复,愿意支付所有的医疗费用,希望获得原谅。小江也原谅了他,最初只跟医生说是自己误服铊盐,医生不相信,王晓龙情急之下,才说出是自己下毒。如果王晓龙没有这样复杂的情绪,如果他只是个冷血的凶手,在小江和小陆像朱令那样出现怪病征兆的时候,以他化学高才生的资质,有足够的时间去毁灭证据。就在5月17日决定打车送小江就诊之前,王晓龙先去了一趟实验室,已经从容地藏匿了铊盐、称重的天平和碾钵。回到1995年的朱令案,抽丝剥茧的推论并不能让李树森看到太多光亮,当他向陈震阳请教,应该到朱令的生活环境中提取什么样的物证、现在物证上还能否检测出来残留毒物的时候,陈震阳的回答是令人沮丧的。“我跟他说,铊极易溶于水,无色无味,时间过了这么久,如果是投毒,要提取物证可能已经很难了。下过毒的杯碗,用水多洗几次,就干干净净了,就像你冲一杯糖水,多洗几次,就全部洗掉了。”即便不考虑朱令被耽误的那些治疗时间,从1995年4月29日确诊,到5月5日报案,这中间已经隔了一个“五一”节,清华大学并没有像中国矿业大学那样,第一时间封存宿舍的相关物证。这期间发生了什么,朱令的家人相信发生了一起离奇的失窃案,没有任何钱财丢失,除了朱令的装洗漱用品的小篮子,朱令的家人手中有一份失窃物品清单,可是,我们无法从李树森那里得到对于此事更细致的印证。不管失窃是否存在,警方的努力,目前看来只能让他们排除朱令是自杀和误服铊盐的两种可能性,剩下的可能性只有投毒。从朱令1994年12月底的第一次发病,到1995年3月的第二次发病,毒到底下在哪里?依旧是个谜。追踪:毒物来源铊一般以化合物的形态存在。高校里的三起铊投毒案,北大案件中使用的是硫酸亚铊,中国矿业大学案件中使用的是硝酸铊,只有朱令案,警方的措辞是语焉不详的“铊盐”。“在当时的条件下,我只能从朱令的检测样本里查出铊含量,但是,我不能从检测结果来反推投毒的原始物质到底是铊的哪种化合物。”陈震阳告诉本刊记者,“当时也只是让我检测是不是铊中毒,没有提到要更具体地检测是哪种铊盐。理论上是可以检测的,铊是阳离子,那么就从阴离子来判断它是什么化合物,看看是硫酸根、碳酸根还是其他阴离子。可是人体内本身也含有这些阴离子,还是很难判定。至少在当时的条件下,我从来也没做过这种检测,1988年以后再不做跟铊有关的实验了,我以前曾经带过一个学生,他也只做了两年就不做了,出国了。”显然,警方不能从陈震阳那里得到铊盐具体形态的答案,此后若干年里,警方依旧使用“铊盐”的说法,这只能说明,在朱令案里投毒方式的排查失败了,警方找不到下毒的介质,就更谈不上检测出导致朱令中毒的毒源具体是什么、来自哪里。警方能够确认的只有两点:第一,清华的实验室里有硝酸铊,清华老师童爱军的课题组在试验中需要用到硝酸铊;第二,童爱军课题组里有7个学生,5个研究生,2个本科生,其中本科生孙维刚好跟朱令在同一个宿舍。在朱令案里一筹莫展的李树森,两年后又遇到了北大的投毒案。这一次很幸运,他和同事们不用大海捞针般寻找毒物来源,王晓龙不仅供述投毒用硫酸亚铊来自北大化学系的实验室,还带着警察找到了他藏匿起来的铊盐、称重天平和碾钵。即便王晓龙如此配合,警方的办案还是遇到了阻碍,因为除了口供,他们无法确定王晓龙具体的投毒量——这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和朱令案一样,陈震阳只能给警方一个铊盐致死量的估算,但他不能通过铊含量的检测来反推下毒的量。陈震阳告诉本刊记者:“因为铊盐在身体内是每天都会代谢的,数值都不一样,每个人的体质不同,代谢情况也不同。”律师马朗宁回想起来,在律师会见和庭审的时候,“王晓龙都说他被警察刑讯逼供了,警察打他,不给他吃饭,要他承认一次投了超过致死量的铊盐,这些材料庭审笔录里都有的”。每个案子都有特殊性,中国矿业大学的案子是另外一条破案路径,他们通过排查和技术手段,确定了毒物的来源和数量。办案警察回忆:“我们当时考虑了作案动机,因为不论是杀人还是投毒,一般都有因果关系,受害人年龄都不大,和同学没有什么严重的矛盾,只有一个人是之前和他们关系不错,后来疏远了,我们开始对这个人询问、测谎,后来在他的计算机找到了购买铊的记录,顺着线索找到人证、物证。”“购买记录是很重要的线索,我们找到了他购买铊盐的网页、电话,和卖家讨价还价的记录,一看到这个证据,我们就高兴死了。”“我们找到了卖铊的‘上线’,他也交代了和徐州这边的联系,购买的数量、寄出和收货的地点,作案工具,这些都能和口供对得上。”从1997年6月10日接到报案,到6月12日锁定嫌疑人,徐州警方只用了两天时间。回到朱令案,情况实在扑朔。根据朱令家人的说法,清华有铊盐的事实,并不是清华主动承认的,而是警方通过调查掌握了证据,清华才不得不承认的。因为清华大学方面拒绝接受采访,我们无法证实他们当年的态度,不过2013年5月8日北京警方的回应倒是证实了他们的调查:“专案组依据朱令的日常活动情况,深入调查走访了130余名相关人员,并对北京市经营、使用铊盐的100余家单位开展工作。”对于警察的走访,贝志诚的记忆里只有一个细节,他是朱令的初三同班同学,后来考上了北大,因为北大要军训一整年,所以大学时比在清华就读的朱令要低一级。他最早通过互联网为朱令的病情诊断向国际求助,2006年孙维的自辩声明又引发了他的质疑,开始在网上激烈论战,把自己牢牢绑在朱令事件里。“我只跟警察接触过一次。”贝志诚很笃定地告诉本刊记者,“当时我宿舍里有个哥们儿的女朋友在清华,这个女孩传回来了一种说法,说朱令铊中毒,是因为她父亲在走私铊,我很生气,觉得必须把谣言的源头找出来,造这个谣的人也许就是凶手。我打电话跟朱令的父母说了这个事情,过了几天,有一位警察来找我,我只记得他姓李,他态度很好,说自己以前也在燕园派出所工作过,还夸我们北大的学生好样的,然后问谣言的事情,我就把哥们儿的女朋友说出去了。后来我问我那哥们儿,警察去找了他女朋友没有,我的哥们儿很生气,说警察去找她了,而且态度很不好。后来,警察再也没有找过我。”虽然这谣言的源头最后并没有找到,但贝志诚提供的细节倒是可以证明一点,当年警方专案组的调查,连这样细微的线索也没有放过,只是依旧没能破案。疑点与可能性北大的投毒案,是唯一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1998年一审,王晓龙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刑期10年。他没有上诉,律师马朗宁回忆起来都觉得很遗憾,“上诉不加刑,他投毒的事实是肯定的,没什么好辩,当时我的辩护主要是针对罪名,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两名受害者的鉴定结果都是轻伤(上限),如果罪名是故意伤害,那么量刑就可能在3年以下”。在马朗宁看来,这个案子里最大的疑点和空间就是投毒量。王晓龙供述,他一共在实验室里偷偷取了3次硫酸亚铊,他查阅书籍,知道铊盐的致死剂量是8?14毫克/公斤之后,根据小江的体重做了一下估算,认为500毫克是一个不会致死的剂量,就用天平称取了500毫克,用碾钵磨成粉末,磨完后又决定要分几次投毒,担心粉末掌握不好剂量,又重新用天平称取了200毫克,单独磨成粉。后来,这200毫克粉末下到小江的杯子里,而500毫克粉末则下到了小陆剩的1/4袋奶粉里。第二次和第三次再去实验室称取铊盐,分别是200毫克和300毫克,同样磨成粉末,只下到了小江的杯子里。可是铊盐的致死量并不是一个精准数值,陈震阳说:“致死量的严格说法是‘半数致死量’,就是会导致半数实验小动物死亡的剂量。铊盐对人体的伤害,不可能用人来做实验,只可能做老鼠这样的动物实验,然后推导出一个可能会导致死亡的剂量。但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这些都是变数。”从时间上推算,王晓龙的10年刑期应该早已完成,这个来自宁夏的曾经的化学高才生,不知道现在身处何方。小江和小陆休学修养一年后重回校园,后来与小陆同班的一名北大化学系学生回忆说:“还是能够感觉铊造成的伤害,他会很容易情绪激动,铊是会影响神经系统的。”从科班学生的角度,他说,当年在学校里听说了这桩下毒案后,宿舍里也有过一些讨论,他们并没有因此对铊盐很恐惧,只会觉得下毒者很荒谬,“化学实验室里有很多致命的东西,也有很多离奇的中毒事件,但绝大部分是没有按照操作规程的操作失误,用来害人只是极端个案”。中国矿业大学的案件,破了案但并没有起诉。投毒者常某做了两次司法精神病鉴定,第一次是他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检察机关以“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批准逮捕;第二次鉴定却变了,结论是他患精神抑郁症,作案时没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检方又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如果一定要在这个案子里找疑点,那么,只在于两次结论迥异的司法鉴定,关键的案情本身无可置疑,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闭合的证据链,就算没有常某的口供,也足以锁定他就是投毒者。“一个案件,性质不定的时候,询问的对象是非常多的,受害人整个楼层的同学、同班的同学、老师、老乡、经常来这个宿舍的同学,都要问,定时定位。第一次去宿舍调查的时候,我也见到了这个投毒的小孩,但是并没有怀疑他,还考虑他是不是也有中毒的情况,能感觉到他是个非常内向的孩子,很忧郁,好像就是随你怎么说也不吱声。”徐州的办案警察感慨地说,“这个案子回想起来也算是比较简单,没有多么复杂,但是当时如果时间拖长就很难破了,投毒者非常内向,你可能问他三天两天他也不肯说什么,如果没有手机、电脑里的证据,没有找到作案的注射器,没有证人,没有检测到杯子里的铊,就会很困难,没有证据的话,人也很难审。”曾经幸福温馨的朱令一家(左二为朱令)再回到朱令案。错过了最佳破案时机才介入调查的警察们,不能确定投毒方式,不能确定铊盐的具体种类、来源。那能够通过推算下毒具体时间的方式来缩小嫌疑范围吗?答案依旧是否定的。陈震阳很遗憾地说:“在当时的条件下,我们也没有办法通过朱令的铊含量检测结果来反推中毒时间,还是同样的问题,每个人的体质不一样,从国外的资料和案例来看,铊在人体的潜伏期问题从几小时到几天都有,我只能确定,朱令体内出现过两次中毒高峰,第一次是1994年12月她发怪病去同仁就诊,头发都掉光了,后来又长出来,说明一次中毒高峰完成,她靠身体的代谢挺了过来。铊中毒在体内发作,就是一次性的,像放火烧干草,是不回头的,过去了就结束了。第二次就是1995年3月她到协和就诊。”一次中毒高峰,可以通过几次下毒完成?陈震阳也无法提供解答,他觉得“如果下毒时间间隔短,区分就没有意义,只会形成一次中毒高峰”。得知北大的投毒案里,受害者小江是在半个月内分三次被投毒的,陈震阳也很惊讶,他当年出具的鉴定结论里,小江是“急性铊中毒”。问题来了:朱令是铊中毒,朱令体内出现过两次中毒高峰,朱令在清华校内中毒的可能性非常高,清华的实验室里有硝酸铊,孙维可以接触到硝酸铊,孙维跟朱令一个宿舍。这些条件足以构成一个完整证据链吗?一名审理过多起投毒案的刑事法官告诉本刊记者:“可能性有千万种,而确定性只有一种。如果按照可能性逻辑来定罪,没有破不了的案子,只有想不到的罪名。”正因为如此,“排除合理怀疑”才会成为最基本的刑事司法原则,“要在可能性中得出唯一的确定性,唯有依靠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相互印证,形成闭合的证据链”。侦查信息之辩在朱令案里,列举出的上述条件,只能构成“侦查线索”,以这个只能穿起一个“可能性”的链条,每个环节上都有无数可能性。警方可以通过这些线索,来圈定嫌疑人的范围,想要定案,还需要关键的直接证据——而这,恰好是朱令案里最缺失的。警方办案过程中最令人困惑的细节在于,1995年,警方的调查走访,对于相关人员都是询问,而不是讯问。两年后,1997年4月2日,突然将孙维带走讯问,为时8小时。之后放人,再无动静。这个情况应该怎么理解?北大毕业的一名刑事法官告诉本刊记者,当年在北大上课的时候,北大刑事侦查领域的博导张玉镶老师在课堂上讲过朱令案,北京市公安局的许多领导,都是他的学生。“记得张老师在课堂上分析过这个案子的证据,他说案发后,警方很快将嫌疑方向锁定了孙维,但是确实没有直接证据。”在这种情形下,到底是选择直接将嫌疑对象带回来讯问,还是继续等待,寻找到关键证据再讯问,不是旁人能轻易下结论的。不过,公众难免会联想到一个事实,1995年,孙维的爷爷依旧在世——只不过,这又回到了“可能性逻辑”的陷阱。目前看来,要厘清公众的疑问,关键在于警方能否回答当年的调查到底都做了些什么。这就出现了另一个问题,侦查信息能否公开?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支持公开者认为,侦查信息向社会公开,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不过,为避免干扰审判,部分侦查信息可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进行。反对者认为,除非法律有专门规定,侦查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防止被追诉人逃避追诉、防止干扰证人作证、鼓励知情人自由作证、保护无辜被追诉者的名誉。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信息绝对的公开和绝对的不公开都是不存在的。在许多案件里,侦查机关都会适度公布案件信息,或是征集破案线索,或是抓捕嫌疑人。例如,警方发布的通缉令,大都包含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身份等侦查信息,这本身就是一种公开途径。2005年7月26日,公安部刑侦局下发了《对于实行“办案公开制度”的通知》,决定自2005年8月1日起,在全国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实行“办案公开制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绝对意义上的侦查公开,因为有相当一部分属于侦查机关的法定义务。有一定新意的是对办案主要进展的公开,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声讯电话等方式方便群众查询案件侦办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侦破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后,有关地方刑侦部门应当在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和组织下,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破案情况和结果”。只不过对群众的公开并非硬性规定,刑侦部门对社会的公开实际上也是破案后的行为,因此这种公开更大程度上具有的是政策宣示意义。相比之下,我国的《保密法》第八条第六项把“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纳入应当保密的信息范围,似乎可以认为立法者更倾向于侦查不公开。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朱令的父母依据2008年生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希望警方公布案件侦查信息的努力,只能是令人叹息的无用功。在这种情形下,最好的方式是要求检察院介入,启动对于公安侦查的监督权,由检方来判断公安的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瑕疵、渎职、失职等问题,也可以由检方来判断,侦查中的哪些信息可以公开。朱令的父亲吴承之“在刑事案件里,投毒和放火案本来就是证据最难办的。”那位北大毕业的刑事法官告诉本刊记者,“因为这两类案子,要把行为人和事件联系起来的客观性的东西是非常难以查证的,毒物是种类物,没有特殊性,不像杀人,血迹的DNA是唯一的。”他也提醒本刊记者,在面对这种悬案讨论的时候,一定要记住两点:“第一,不是所有的案子都能破,证据灭失了,案子就是破不了。第二,疑罪从无。”(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文中对其他投毒案受害者和部分采访对象做了匿名处理。)来源:三联生活周刊自此以后,田东霞在家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赢得了更多的关爱和支持。冴岛香织(冴岛かおり)个人资料冲影视作品番号全集冲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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