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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荒滩上的挑战
2024年12月14日,7月18日,荣耀消费者服务热线再次致电李先生,表示再等待几天,备忘录字数、内容会增加,以前丢失的内容也会显示出来。李先生追问:“从7月1日到现在已经过了18天,还需要我再等几天?”对此,对方回答说,仍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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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志祥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2020-04-29 14:41·法律读库来源:御史书童有可能周扬清手撕罗志祥爆出的瓜简直是爆头级别一下子把罗志祥推向了风口浪尖不仅是舆论的风口浪尖也是犯罪嫌疑的风口浪尖这要归因于周扬清微博中的一段话了:还有你和你兄弟们对于那些被你们叫出来玩的女生是如此的不尊重更过分的是 你们还会经常举行正常人都无法想象的多人运动行为主体:你和你的兄弟们主观态度:不尊重女生客观行为:多人运动行为性质:正常人都无法想象行为频率:经常举行再联系上下文我去这妥妥的群P的画面啊一群男的用不尊重女生的态度经常进行着正常人都无法想象的多人约P行为……后面的我都不敢再去细想了……关键是隔天罗志祥还间接承认了……言归正传这种行为确实是可能够得上聚众淫乱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那啥是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根据2008年最高检和公安部的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首要分子是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多次参加是参加聚众淫乱活动3次以上从法律规定上看如果周扬青所说属实那么罗志祥确实有可能是够得上聚众淫乱罪的只是要想定罗志祥的罪需要击穿他的几个护法第一大护法:法学教授不少法学教授的观点是聚众淫乱罪必须是要以公开的方式实施否则就不具有法益侵害性也就是没有社会危险性比如法学界的泰斗张明楷教授张明楷教授在他的《刑法的私塾》里面很明确地提出了一个观点:没有在公共场所聚众淫乱不能够被认定为聚众淫乱罪这种观点也不是没有道理:聚众淫乱罪属于《刑法》第三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如果是三人以上成年人秘密实施的淫乱活动公众都不知情那就不算侵犯公共秩序嘛但并不是所有人都同意这个观点谁说公共秩序就一定是要在公共场所实施才能够扰乱的公共秩序不仅包括公共场所的秩序还包括维护社会基本道德观和价值观如果出现了颠覆社会基本道德和价值的行为法律该惩罚的还是要惩罚比如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这个罪名即使尸体尸骨骨灰的主人的亲人已经全部不在了行为人依然构成犯罪因为其侵犯的是整个社会最基本的尊重死者的价值观所以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很多并不认可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典型的如2009年南京副教授马某换妻案张明楷就认为这不是聚众淫乱罪但是法院没有理他判了马某三年半……所以如果周扬清所说属实那么罗志祥就有可能属于聚众淫乱毕竟几个男的、不尊重女生、正常人难以想象这几个字眼就很难不把聚众淫乱联系起来第二大护法:自由派这派主要观点是无论如何身体都是自己的只要我愿意你管不着法律不能管这么宽聚众淫乱行为最多算是不道德但不能算是犯罪而且啥是淫乱参与的人都同意那就不能叫淫乱充其量是淫而不乱这种观点有探讨的空间但是法律没改之前对罗志祥帮助不大……而且聚众淫乱罪目前并没有要废除或者修改的迹象……第三大护法:口说无凭聚众淫乱这种东西就跟抓嫖一样如果不是现场抓获一般很难固定证据除了当事人或者证人的说辞基本很难再搜集到有意义的证据而且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说假话的可能性又特别高所以光光周扬清的说辞并不能就此认定罗志祥有什么聚众淫乱的行为除非以我们正常人难以想象的方式——拍照或者拍视频所以如果还来得及公安机关应该马上联系周扬清先固定证据否则或许就永远不会存在罗志祥聚众淫乱案了……而除此之外我还在想一个问题:周扬清和罗志祥都承认不尊重女性那么到底是什么样的行为才是不尊重如果双方都自愿那还会是不尊重吗这么一想问题可能更大了……会不会有强奸的存在至于有人说TW大陆管不着这个嘛可以参考一句话:台湾是中国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配置:搭载丰田的Toyota safety sense,为驾驶提供更好的帮助。大众集团的首席执行官奥博穆走马上任才半年有余,却已是第三次造访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