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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0日,此外,对于投资者来说,谢诗琦建议,投资者关注定期的业绩排名报告,不能仅看业绩这一个指标,也需要关注业绩排名的评价体系是什么。建议客户在申购产物的同时多关注公司成立时间、第一只产物的发行时间,如果时间间隔过长一定要询问原因,多查询基金业协会产物的备案信息。最好选择旗下基金业绩一致性很强的管理人。江牧原建议,投资者应谨慎投资净值数据缺失较严重的私募基金产物。对私募公司进行研究评估时,也需关注产物数量、清盘数量等数据,以尽可能规避产物幸存者偏差。在投资产物前应尽可能收集相关数据,对私募进行尽职调查,并要求私募机构提供全面的业绩以确保自身足够了解拟投产物的特征与自身偏好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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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西湖之声
董事违反忠实义务谋取公司的商业机会,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018-05-25 21:11·公司法权威研究【阅读提示】公司经营过程中董事特别是董事长谋取公司的商业机会,可谓是“近水楼台先得月”十分容易和便利,这也是老生常谈的话题啊。这些打入公司内部的蛀虫防不胜防,关键是能够及时发现,有效有力惩治,本文借助案例,试图探讨其中应当吸取的教训,并从中有所启迪。【案例简述】2002年4月8日,黄素玲与司徒志共同设立高科城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其中黄素玲出资98万元,持股比例49%,任公司监事,司徒志出资102万元,持股比例51%,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高科城公司经营范围为:兴办实业、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供、专卖商品)、自营进口业务(具体按进出口公司资格经营证书经营)。2003年7月10日,高科城公司设立分公司卡板厂,经营项目为:托卡板、防火板销售,技术研究、开发、生产及销售卡/托板、玻镁植纤防火板。2010年5月,卡板厂由司徒志申请注销。2009年5月18日,司徒志和案外人深圳市润彤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设立深圳市润彤菱镁矿制品有限公司(众杰通公司原名称,以下简称润彤公司)。润彤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司徒志出资80万元,持股比例40%,深圳市润彤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20万元,持股比例60%。经营范围:菱镁矿制品、菱镁耐火材料的生产加工、销售、技术开发,公司董事为陈某、邱某和司徒志。2010年8月17日,司徒志将其40%的股权以一元的价格转让给何某某,2010年12月29日,进行了变更登记,何某某系司徒志妻子何某艳的父亲。2013年6月24日,公司股东变更为庄某某一人,监事邝某某是前卡板厂员工、技术骨干。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的审计,由于高科城公司及卡板厂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机制不健全,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核算不规范,所以不能核实高科城公司和卡板厂的财务报表是否公允的反映了公司的资产财务状况,不能核实高科城公司和卡板厂是否存在经营亏损。黄素玲的诉讼请求为:1、司徒志停止担任润彤公司董事职务,退出其岳父何某某在润彤公司代为持有的40%股份;2、司徒志在润彤公司的全部收入100000元归高科城公司所有;3、司徒志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高科城公司造成的损失200000元,润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由司徒志负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1733号【上诉人司徒志因与被上诉人黄素玲、深圳市众杰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杰通公司)董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判决摘录: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司徒志是否有侵犯高科城公司的利益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不得未经股东会同意,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而根据查明的事实,司徒志在任职高科城公司董事期间,同时出任润彤公司的股东及董事,润彤公司成立于高科城公司下设卡板厂之后,但润彤公司在经营范围、产物名称及宣传图片等方面均与高科城公司卡板厂存在类似性,属于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故司徒志显已违反公司法对于董事对公司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及公司法明令禁止的董事经营同类业务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其次,司徒志作为高科城公司的执行董事,直接经营管理高科城公司,而在其担任润彤公司股东及董事期间又将高科城公司下属卡板厂申请注销,不仅如此,由于未能建立健全的会计机制,会计核算不规范,高科城公司的财务数据失真也直接导致法院无法通过审计高科城公司的财务账册的方式来确定高科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查明是否有因司徒志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给高科城公司造成损失及损失的具体情况,故原判综合黄素玲的主张、司徒志的侵权情节及同类业务经营期间等因素酌定由司徒志赔偿高科城公司损失60000元并无不妥。司徒志上诉主张其从未在润彤公司领取过工资、红利或其它收入,故即使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司徒志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实务分析与律师建议】Ⅰ、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证据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取证,像本案例司徒志违反竞业禁止的义务在组建另外公司(润彤公司)并在其中担任职务,这些从工商登记资料等都可以查到,因此起诉其侵犯公司利益证据确凿。但是董事违反忠实义务具体损害了多大的公司利益,作为不参与公司经营的原告来说举证困难,只能通过法院委托审计鉴定的途径解决,这也只能建立保全并占有健全的财务会计资料基础上,否则也很难。Ⅱ、原告举证涉案董事从竞争公司取得收益则更难,几乎众所周知涉案董事肯定从中取得收益,具体多少数额如果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会支持的。涉案董事如果不能得到惩治,其心中肯定窃喜。Ⅲ、涉案董事参与或者组建的公司从事与其原任职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必然损害或侵占了原公司的商业机会或利益,但从本案例来看法律并没有规定竞争公司承担赔偿连带责任,这也是屡屡发生董事违反忠实义务,敢于组建或积极参与竞争公司的原因。Ⅳ、基于上述分析,为了避免发生类似情况,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而又不能举证从而惩治“蛀虫”,从而让冒险分子逍遥法外,助长其嚣张气焰,建议从公司章程对此埋设对应措施,比如如果发现有董事违反忠实义务则由董事会建议股东会罢免其董事职务;或者设定其高额的违约金等;严厉的措施警示其不敢触碰高压线。这些措施或办法最好由专业律师提早介入并帮助公司预设,从公司治理层面看,对董事职责的科学设计有利于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法条链接】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者 张长河 盈科济南律师哈哈哈,全村帮忙回忆,太真实了